為了維護論壇版面,4/1起會員凡發表擾動文章,請遵照格式填寫標題,格式如下:
【海域】擾動編號 經緯度
範例:【西太】92W 6.1N 139.8E
各大海域範圍供發文者參考、使用:
(南海、菲東、西太)
(遠洋、中太、南太)
(中太、東太)
(墨灣、加海、大西)
(北印、南印)
命名時請取擾動所在海域或最靠近之海域。
若擾動強度改變、所在海域改變或特殊狀況,版主及管理員會視情況修改標題。
未依規定執行將由管理團隊扣除水氣能量分數15分作為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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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定宣導時期:民國99年3月20日至3月31日
規定實施日期:民國99年4月1日
若對規則有任何問題請於下面提問。
以下所有留言僅提供會員提問,以及版主及管理員回答,若有非提問性質或無意義的回覆將扣除水氣點數20分做為處分。
以上由台灣颱風論壇管理團隊進行製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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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cas98709 於 2010-3-28 22:03 編輯 ]